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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通知
关于会议、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6-10-24
关于会议、培训期间
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的通知
长春市财政局长财行【2016】108号文件《关于印发《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》的通知》第9条:“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、培训的,会议、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。往返会议、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”。
依据此规定,并与长春市财政局法规处咨询确认:公出参加会议、培训等,会议、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。
此规定自2016年10月25日(以校长签批出差审批单日期为准)起执行。
望周知。
计财处
2016年10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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